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农(动防)罚〔2026〕4号
当事人:吉林**王西养殖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经营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0112MACBP1KL7X
住所(住址):长春市双阳区**镇王西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谭*生
身份证件号码:22012519**06252618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鹿、鹿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7月21日本机关接到长春市双阳区畜牧业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双阳区鹿乡镇王西村村委会会议记录中记录了该村集体鹿吉林鹿乡王西养殖专业合作社出售未经检疫的病鹿死鹿。7月22日,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王西村村委会会议记录显示出售了病鹿、死鹿。同日,执法人员对王西村村书记陈*进行了询问,陈*称所出售的鹿均未申报检疫,当事人吉林鹿乡王西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鹿的违法行为,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7月31日执法人员对王西村村委会副书记刘*、民兵连长程*进行了询问,二人确认2026年6月28日出售1头受伤的鹿,6月29日补记了会议记录,记录中书写成“死鹿”是按照之前的会议记录模式写的,实际出售的是受伤的活鹿。8月5日执法人员对王西村村委会治保主任刘*芳、鹿倌王*进行了询问,刘*芳称鹿场没有出售过死鹿,并确认了2026年6月28日将受伤的鹿运送到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屠宰后出售的,同时提供了支付鹿屠宰费的微信支付记录;王*确认了2026年6月28日出售的鹿是受伤活鹿。8月7日执法人员对吉林鹿乡王西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谭*生进行了询问,谭*生确认了他本人任王西村村书记期间的12次会议记录(2025年8月25日至2026年2月24日)出售的13头鹿和所销售金额的真实性,称所销售的13头鹿都是活鹿(病鹿、受伤鹿),因为病鹿售价低才写成病鹿,并称所出售的13头鹿均未申报产地检疫。8月11日,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综合服务中心提供了《动物检疫查询结果证明》,确认当事人吉林鹿乡王西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5年8月25日、2025年9月9日、2025年9月25日、2025年9月28日、2025年10月2日、2025年10月7日、2025年10月18日、2025年10月20日、2025年10月24日、2025年12月7日、2026年1月19日、2026年2月24日、2026年6月28日出售的14头鹿未附动物检疫证明。8月21日,执法人员对刘*芳、陈*再次进行询问,刘*芳确认了13次出售鹿的交易金额,分别是8500元、4400元、3180元、3100元、3800元、3000元、2200元、5270元、3100元、3850元、1500元、8 00元、4890元,并称所出售的14头鹿均未申报产地检疫;陈*确认了13次出售鹿的交易金额及所出售的鹿均未申报产地检疫,其中有3头鹿运到长春市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屠宰后出售鹿胴体和附产品,1头鹿运到长春市冠宇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屠宰后出售鹿胴体和附产品,并称由于节假日原因会议记录的日期与卖鹿的日期不一致。9月7日,执法人员对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屠宰车间主任李*成、协检员徐明*、入场查验员王*、开票收款员孙国民进行了询问,徐明*确认了陈*2026年6月28日屠宰1头鹿的100元屠宰费的转款记录。9月8日,执法人员对长春市冠宇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车间主任王*礼进行了询问,王*礼确认了陈*2025年10月19日屠宰1头鹿的100元屠宰费的转款记录。9月15日,执法人员对长春市冠宇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原入场查验员唐*权、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入场查验员柴*浩进行了询问,唐*权、柴*浩均称只有活体才能入场屠宰。
通过调查,确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主体,查明了案件事实。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的全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
经查,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鹿、鹿产品。
上述违法实事,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长春市双阳区畜牧业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与证据一共同证王西村村委会明会议记录和吉林鹿乡王西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真实存在;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证据四、鹿乡镇王西村村委会会议记录13张,与证据二、证据三同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
证据五、陈*询问笔录2份,与证据二、证据四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
证据六、陈*微信交易记录5张,证明当事人交易行为的存在和交易金额;
证据七、刘*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二、证据四、证据五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
证据八、程*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二、证据四、证据五、证据七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
证据九、刘*芳询问笔录2份,与证据二、证据四、证据五、证据七、证据八共同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证明当事人出售的是活鹿及货值金额;
证据十、刘*芳出售鹿微信交易记录截图13张,与证据四共同证明当事人交易真实存在及交易金额;
证据十一、王*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出售的是活鹿;
证据十二、谭*生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七、证据八、证据九、证据十一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证明所出售鹿均是活鹿;
证据十三、谭*生身份证照片1张,与证据三共同证明谭*生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
证据十四、动物检疫查询结果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出售的鹿未申报检查;
证据十五、李*成询问笔录1份,证明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屠宰车间正常生产,证明屠宰费收费标准;
证据十六、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吉林省畜禽屠宰许可证复印件1张,证明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具有屠宰资质;
证据十七、徐明*询问笔录1份,证明鹿乡镇属地开展产地检疫申报;
证据十八、王*询问笔录1份,证明入场屠宰的鹿应附有检疫证明;
证据十九、孙*民询问笔录1份,证明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屠宰收费标准;
证据二十、王*礼询问笔录1份,证明证明长春市冠宇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屠宰车间正常生产,证明屠宰费收费标准;
证据二十一、长春市冠宇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吉林省畜禽屠宰许可证复印件1张,证明长春市冠宇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具有屠宰资质;
证据二十二、唐*权询问笔录1份,证明附带检疫证明的鹿才能入场屠宰;
证据二十三、柴*皓询问笔录1份,证明附带检疫证明的鹿才能入场屠宰。
本机关于2026年9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双农(动防)罚告〔2026〕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提出陈述、申辩的期限和途径。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依法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鹿、鹿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以及依照《吉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判定基准和自由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00000元的,对货主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吉林鹿乡王西养殖专业合作社连续多次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鹿、鹿产品的违法实事,且当事人违法标的物已经灭失。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25%的行政处罚,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人民币11897.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到相关支持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8日
初审:赵莉 复审:郑东 终审:杜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