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长环责改〔2026〕SY15号
当事人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卫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侯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MAD09FM6XP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新安镇裴家村一社
我局于2026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0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卫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物料堆露天堆放,未密封存储的违法事实及检查当天完成整改情况,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17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卫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物料堆露天堆放,未密封存储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0日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卫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由长春市双阳区卫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提供;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卫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长春市双阳区卫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提供;
6.《关于长春市双阳区卫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碎石5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3页,证明该企业物料应采取的贮存方式,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5日提供;
7.《企业类型情况说明》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卫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0日提供;
8.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卫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两年内已被处罚两次,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5日提供;
9.《关于长春市双阳区卫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尘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专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双阳区卫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采取补救措施,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8月13日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物料。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1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