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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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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键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24 14:04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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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2026〕SY15号
 

 

王键: 

公民身份号码: 220***************  
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我局于2026年4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作为投资人负责长春市双阳区乾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个人独资)全面工作,对该单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项目建成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30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2026年4月30日现场检查时长春市双阳区乾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个人独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项目建成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30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乾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个人独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项目建成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30日提供;
  4.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证明书1份,证明双阳区乾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个人独资)投资人身份,证据由长春市双阳区乾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个人独资)及本人于2026年4月30日提供;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双阳区乾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个人独资)的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长春市双阳区乾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个人独资)及被委托人于2026年4月30日提供;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2页,证明长春市双阳区乾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个人独资)应报批环评文件等级,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30日提供;
  7.生产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乾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个人独资)已投入生产使用,证据由长春市双阳区乾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个人独资)于2026年5月20日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罚告〔2026〕SY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截至2026年9月18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的细化规定: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中(1)环评文件等级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选1,(2)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为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裁量等级选1;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中(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选1,(2)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选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选-2,(2)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选0,(3)经济承受度为个人,无裁量等级取最低值-2,(4)地区差异长春市为1。最终计算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20万元×[2/2+2/2-3/4]/10=2.5万元。因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按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下限5万元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1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