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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17 09:43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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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农(兽药)罚〔2026〕2号
当事人:双阳区**商都四禾义乌小商品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工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112MAEBA5M86H
住所:双阳区**商都四禾义乌小商品城对面小区
经营者:郭*雨
身份证件号码:4130281**90315053x
  双阳区**商都四禾义乌小商品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7月23日,本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长春市双阳区**商都负一层四禾义乌小商品城商品城经营场所存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核查双阳区**商都负一层四禾义乌小商品城商品城于2026年6月2日无兽药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销售1盒兽药非泼罗尼滴剂,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2026年7月24日对双阳区**商都负一层四禾义乌小商品城商品城经理郭*雨进行询问调查,经查,郭*雨为双阳区**商都负一层四禾义乌小商品城经理,该小商品城商品城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在该小商品城内从事兽药经营活动,自案发之日起共计销售兽药萌宠E刻非泼罗尼滴剂1盒,涉案兽药货值金额人民币9.90元,获取违法所得9.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小商品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
  证据二、郭*雨询问笔录1份,证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
  证据三、吴*俊询问笔录1份,证明在该小商品城购买兽药;
  证据四、委托书1张,证明双阳区**商都负一层四禾义乌小商品城法人委托该小商品城经理郭*雨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切事务;
  证据五、销售交易凭证照片2张,证明销售金额、违法所得;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双阳区**商都负一层四禾义乌小商品城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证据七、郭*雨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郭*雨身份;
  证据八、吴*俊身份证询问笔录1张,证明吴*俊身份;
  证据九、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音像记录,证明调查取证符合形式要件,当事人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本机关于2026年8月6日对双阳区**商都负一层四禾义乌小商品城下达双农(兽药)罚告〔2026〕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双阳区**商都负一层四禾义乌小商品城为本案的违法主体适格,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扰乱了兽药市场经营秩序,经过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数量较少,涉案数额较低,参照《吉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经营涉案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足以起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作用。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吉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0元;
  2.罚款人民币19.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到相关支持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8日 
初审:赵莉 复审:郑东 终审:杜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