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搜 登录| 注册

行政处罚信息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双公示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17 09:37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农(兽药)罚〔2026〕1号
当事人:高*杰
身份证件号码:22012519******00625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6月5日,本机关接到双阳区畜牧业管理局签批的吉林省接诉即办工单(编号DH26060422010013220),投诉人称“双阳区南站道路东侧第一家彩钢房无兽药证售卖兽药”。6月23日,执法人员对投诉地点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店经营者为高*杰,无营业执照,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现场有柜台和货架,摆放多种兽药,现场无药品价签和价格表,柜台上摆放收款二维码。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共计49种兽药。执法人员现场请示本机关主要领导,经主要领导批准立案。执法人员现场对49种兽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双农(兽药)先登〔2026〕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当场送达。执法人员对49种兽药做了拍照证据提取。6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6月初开始销售兽药的事实。6月29日,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下达双农(兽药)先处〔2026〕1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7月1日,执法人员对左*库、张*军进行询问,证实当事人与左*库为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双阳区**种猪繁育基地,当事人以双阳区**种猪繁育基地名义从兽药销售业务人员处购进兽药;证实当事人与张*军共同经营家禽育雏并从兽药销售业务人员处购进兽药。7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提供了兽药销售业务人员信息,以及49种兽药的销售价格。7月7日、7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49种兽药向10家兽药商店进行询价。7月21日,执法人员对四川正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张*占进行询问,证实当事人采购兽药的事实。8月3日,执法人员对范**做了询问,证实当事人存在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以及部分兽药的实际销售价格,范**在当事人处购买兽药金额为185元。8月9日,执法人员对山东瑞隆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民进行询问,证实当事人采购兽药的事实。8月21日,四川惠瑞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提供了7种兽药价格清单。执法人员通过10家兽药店提供的报价,3家兽药公司提供的销售价格,购买兽药人提供的购药价格进行综合对比,当事人提供的49种兽药销售价格基本符合当事人获利条件。通过调查,确定了该案违法主体,查明了该案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全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
  经查,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上述违法实事,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吉林省接诉即办公单(编号DH26060422010013220)1份,证明本案线索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1张,证明证据一投诉地点的真实存在;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以及违法经营兽药的品种和数量;
  证据四、当事人现场经营兽药货架照片2张,与证据二、证据三共同证明违法现场和违法行为的真实存在;
  证据五、现场经营兽药照片105张,与证据三证明违法经营兽药的品种和数量;
  证据六、经营兽药收款二维码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行为的存在;
  证据七、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与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共同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的违法主体适格;
  证据八、当事人高*杰身份证复印件1张,与证明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共同证明高*杰违法主体适格;
  证据九、左*库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七共同证明当事人采购兽药的途径和违法销售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与左*库结婚证书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与左*库的夫妻关系;
  证据十一、张*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证据十二、张占*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七共同证明当事人从四川正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采购兽药的事实和采购兽药价格;
  证据十三、10家兽药商店兽药市场询价单各1份,与证据七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兽药的市场销售价格;
  证据十四、范**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证据十一共同证明当人事违法经营兽药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0元;
  证据十五、刘*民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三、证据五、证据七、共同证明当事人从山东瑞隆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兽药的事实,与证据十二共同证明当事人采购兽药价格;
  证据十六、四川惠瑞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7种兽药价格清单1份,与证据三、证据七、证据十二、证据十三、证据十五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兽药的交易价格;
  证据十七、当事人罚没兽药货值核算表1份,与证据七、证据十二、证据十三、证据十五、证据十六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人民币1241.10元;
  证据十八、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全程音像记录光盘1套,证明执法人员调查符合要求,当事人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本机关于2026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双农(兽药)罚告听〔2026〕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以及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期限和途径。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依法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吉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49种兽药;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0元;
  3.处货值4倍罚款人民币4964.4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到相关支持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7日  
初审:赵莉 复审:郑东 终审:杜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