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农(动监)罚〔2026〕1号
住所(住址):辽宁省西丰县**镇**村一组15号
身份证件号码:21122319**12**2018
曹*宇跨省运输雏鸡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6月15日,本机关接到双阳区畜牧业管理局动物检疫站涉嫌动物检疫违法线索移交单,具述当事人曹*宇于2026年6月13日跨省运输1车5400羽雏鸡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6月18日,执法人员对购买方养殖户王*文进行了核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6月1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于6月24日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镇新新种鸡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证据提取单,分别对承运人曹*宇、场长王*风和分场长龙*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通过调查,确定了该案的违法主体,查明了案件事实。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13日,跨省运输1车5400羽雏鸡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曹*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证据二、曹*宇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运人,与证据一共同证明当事人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王*文跨省购买雏鸡的时间、数量、种类和运输车辆等信息。
证据四、王*文、王*风和龙*询问笔录3份。与证据三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数量、种类和运输车辆等事实,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证据五、证据提取单10份。证明当事人跨省运输雏鸡的车辆、种类和数量。
证据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跨省运输雏鸡没有加盖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的事实。
证据七、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音像记录。证明调查取证符合形式要件,当事人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双农(动监)罚告听〔2026〕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机关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及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期限和途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曹*宇跨省通过道路运输动物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规定。该行为扰乱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妨碍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不利于养殖业发展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吉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00000元,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跨省通过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应当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法定义务。其跨省运输雏鸡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违法行为,扰乱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妨碍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不利于养殖业发展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经本机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对曹*宇处人民币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足以起到惩戒作用,既体现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遵循了包容审慎的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和《吉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00000元,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曹*宇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到相关支持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0日
初审:赵莉 复审:郑东 终审:杜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