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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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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07 14:18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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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环罚字〔2026〕SY12号
长春市冠宇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6687030054
  地址:双阳区云山办事处于家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吴国谊
  我局于2026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的规定,将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设置为不排放污水时段不采样,未依法使用并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12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2026年6月11日和6月12日现场检查时长春市冠宇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依法使用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以及整改情况,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12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人证言1份,证明长春市冠宇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依法使用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12日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冠宇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12日提供;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冠宇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长春市冠宇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提供; 
  6.运维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环保设施运营操作证复印件1份、《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维护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及证人的身份,证据由运维单位于2026年6月12日提供; 
  7.《长春市2026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冠宇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12日提供;
  8.企查查网站企业基本信息截图1份,证明长春市冠宇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12日提供;
  9.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冠宇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情况,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12日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6〕SY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6年8月17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过罚相当原则”以及第五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原则规定,鉴于你(单位)首次违法、能够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积极整改等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至支持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8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