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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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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10 09:07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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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农(动防)罚〔2026〕1号
   
当事人:长春市**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经营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87030054
住所(住址):双阳区云山办事处**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谊
身份证件号码:2201**1964060**017
  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5月15日本机关接到吉林省接诉即办工单(编号DH26051422010017461),投诉人反映**屠宰有限公司在对面蘑菇菌基地挖坑掩埋屠宰垃圾。同日,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承认在对面蘑菇菌基地的土坑里丢弃了鹿毛、鹿肠、“三腺”组织等病害动物产品的违法实事,经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立案调查。5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托人蒋*、鹿车间主任王*礼进行询问,王*礼承认于5月12日将15袋装有病害动物产品的编织袋用三轮车运到公司对面“蘑菇菌基地”的土坑中丢弃,于5月14日又将丢弃的15袋病害动物产品运回当事人的冷库存放,并于5月15日由德惠阔源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有限公司收走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6月4日本机关再次接到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春市双阳区迎检工作组第26批环境信访案件交办单(受理编号D3JL202606030022,省内编号2064),投诉人反映**屠宰场在**村西山蘑菇菌基地内掩埋屠宰废物。同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谊也承认确有掩埋事实,本机关将该起投诉与5月15日投诉并案调查。6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人代表吴*谊进行询问,确认了掩埋病害动物产品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双农(动防)责改〔2026〕1号责令整改通知书。6月6日,当事人委托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进入现场对掩埋地点进行挖掘清理,并将清理出的17.22吨沾染废物(病害动物产品和土壤)运走进行无害化处理。6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人代表吴*谊、鹿车间主任王*礼、猪车间主任高*文、无害化处理负责人李*利进行了询问调查,证实该掩埋点于2025年10月挖成,于2026年5月14日最后掩埋。2025年10月至2026年5月14日,当事人的鹿车间、猪车间不定期将病害动物产品丢弃到坑里掩埋。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建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台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双农(动防)责改〔2026〕2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同日,执法人员对6月5日下达的双农(动防)责改〔2026〕1号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内容进行了复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同日,本机关向长春市双阳区畜牧业管理局发出双农(动防)协助〔2026〕1号协助函。6月15日执法人员对6月12日下达的双农(动防)责改〔2026〕2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复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6月18日本机关收到长春市双阳区畜牧业管理局协助函的复函。6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鹿车间质检员王**、猪车间质检员蒋*进行询问,证实屠宰后废弃的鹿肠与摘除的“三腺”组织等在车间里混合堆放,屠宰后废弃的碎肉与摘除的“三腺”组织等在车间里混合堆放,鹿车间和猪车间丢弃的动物产品中混有不可食用的动物“三腺”组织。通过调查,确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主体,查明了案件事实。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
  上述违法实事,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吉林省接诉即办公单(编号DH26051422010017461)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二、投诉人提供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证据一所投诉内容的真实存在;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证据四、当事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照片1张,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共同证明当事人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证据五、当事人畜禽屠宰许可证照片1张,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共同证明当事人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证据六、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地的真实存在;
  证据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蒋*全权处理此案相关事宜;
  证据八、吴*谊身份证照片1份,与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共同证明吴*谊为当事人的主要经营者。
  证据九、受托人蒋*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一、证据二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实事真实存在;
  证据十、当事人鹿车间主任王*礼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九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十一、当事人与德惠阔源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协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委托第三方开展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
  证据十二、病死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收集入库处理单6份,与证据十一共同证明当事人委托德惠阔源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真实存在;
  证据十三、案件线索交办单1份,证明新的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十四、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春市双阳区迎检工作组第26批环境信访案件交办单1份,与证据十三共同证明新的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十五、现场检查笔录1份,与证据十三、证据十四共同证明投诉内容的真实存在。
  证据十六、当事人法人代表吴*谊询问笔录3份,与证据十三、证据十四、证据十五共同证明投诉内容真实存在;
  证据十七、当事人与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1份,与证据十三、证据十四、证据十五、证据十六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十八、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危险废物重量确认单1份,证明清理危险废物(病害动物产品及土壤)的数量;
  证据十九、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份,与证据十七、证据十八共同证明清理后的病害动物产品转运;
  证据二十、当事人掩埋屠宰废物清理后现场复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证据二十一、当事人鹿入场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鹿车间正常生产作业;
  证据二十二、当事人猪车间入厂查验及宰前检验登记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猪车间正常生产作业;
  证据二十三、当事人鹿车间主任王*礼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十四、证据十五、证据十六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实事真实存在;
  证据二十四、当事人猪车间主任高*文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十四、证据十五、证据十六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实事真实存在;
  证据二十五、当事人无害化处理负责人李*利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台账;
  证据二十六、当事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台账现场复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证据二十七、当事人鹿车间质检员王**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十三、证据十四、证据十五、证据十六、证据二十一、证据二十三共同证明当事人丢弃并掩埋了病害动物产品的真实存在;
  证据二十八、当事人猪车间质检员蒋*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十三、证据十四、证据十五、证据十六、证据二十二、证据二十四共同证明当事人丢弃并掩埋了病害动物产品的真实存在;
  证据二十九、《长春市双阳区畜牧业管理局协助函的复函》1份,证明2025年10月至2026年6月12日本地未发生过动物流行病,当事人周边未出现过动物流行病发生及传播。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双农(动防)罚告〔2026〕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提出陈述、申辩的期限和途径。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依法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以及《吉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判定基准和自由裁量基准“非动物疫情流行期间,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及时改正。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连续多次未按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漠视防疫规定,存在疫病传播风险。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长春市**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到相关支持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日  
初审:赵莉 复审:郑东 终审:杜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