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龙丰果协会: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的有关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档案材料等证据(现场检查)为证。
本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撤销登记 的行政处罚。并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同时作废。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本机关将长春市双阳区龙丰果协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长春市双阳区民政局
2026年6月30日
单位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春江街123号
邮政编码:130600
联系部门:长春市双阳区民政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电 话:0431-84220939
初审:徐青 复审:李富超 终审:张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