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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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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屹良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6-03 15:22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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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6〕SY11号
吉林省屹良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MAE8D3WH17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文化印刷产业园双阳区国昌印刷包装厂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牛迪
  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旧汽车回收拆解项目已投产,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29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吉林省屹良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29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吉林省屹良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29日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吉林省屹良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由吉林省屹良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提供;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吉林省屹良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吉林省屹良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提供;
  6.《关于吉林省屹良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废旧汽车回收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吉林省屹良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29日提供;
  7.《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5页),证明该企业排污许可中关于环境管理台账的要求,证据由吉林省屹良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提供;
  8.企查查网站企业基本信息截图1份,证明吉林省屹良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5月15日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6〕SY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6年6月2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过罚相当原则”以及第五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原则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至支持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