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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5-29 13:50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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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长环责改字〔2026〕SY9号 

  常海瑞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 

  公民身份号码:220*************** 

  我局于20263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18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常海瑞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18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人证言1份,证明常海瑞的基本情况和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18日提供; 

  4.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和证人的身份,证据由本人于2026年3月18日提供; 

  5.《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租赁场地用于储存物料的事实,证据由当事人于2026年3月18日提供; 

  6.2026年3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常海瑞贮存物料整改情况,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19日提供; 

  7.《关于常海瑞扬尘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咨询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5月12日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将物料贮存到封闭料仓内,不得露天堆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