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长环责改字〔2026〕SY8号
双阳区老李豆腐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12MA14CHD4XT
地址: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杜家村九社
经营者:李凤山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220***************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未经处理含豆渣废水(已冻结)直接倾倒至黑顶子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30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2026年1月30日现场检查时双阳区老李豆腐房存在将未处理的含豆渣废水(已冻结)倾倒进黑顶子河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30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阳区老李豆腐房将未处理的含豆渣废水(已冻结)倾倒进黑顶子河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2月2日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双阳区老李豆腐房主体资格,证据由双阳区老李豆腐房于2026年2月2日提供;
5.经营者证明书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据由双阳区老李豆腐房于2026年2月2日提供;
6.《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DB22/388-2004)复印件1份,证明双阳区老李豆腐房倾倒含豆渣废水(已冻结)的黑顶子河属于Ⅲ类水体,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2月2日提供;
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2026年2月6日现场检查时双阳区老李豆腐房已整改情况,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2月6日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排污,消除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4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