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长环责改字〔2026〕SY6号
吉林兰苑物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735944205D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靖江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杜春和
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开工将已验收的燃煤锅炉改造(建)为燃生物质锅炉,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10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吉林兰苑物业有限公司改造(建)生物质锅炉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11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吉林兰苑物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改造(建)生物质锅炉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11日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吉林兰苑物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由吉林兰苑物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提供;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吉林兰苑物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吉林兰苑物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提供;
6.《长春科技学院供热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表备案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关于长春科技学院供热锅炉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长春科技学院供热锅炉改扩建项目竣工生态环境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4页,证明吉林兰苑物业有限公司原有锅炉的环评审批及验收情况,证据由吉林兰苑物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提供;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2页、《高污染燃料目录》复印件1份,证明吉林兰苑物业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改造(建)项目应报批环评文件等级为报告表,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11日提供;
8.《锅炉无偿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关于长春科技学院供热锅炉房建设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申请变更环保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吉林兰苑物业有限公司对锅炉设备拥有合法所有权,证据由吉林兰苑物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提供;
9.企查查网站企业基本信息截图1份,证明吉林兰苑物业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据由吉林兰苑物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提供;
10.《吉林兰苑物业有限公司锅炉改造项目工程造价结算书》复印件1份,证明吉林兰苑物业有限公司改造(建)生物质锅炉项目总投资额,证据由吉林兰苑物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8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