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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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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金裕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1-19 11:21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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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环罚字〔2026〕SY3号
长春市金裕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MAC2TF6N6E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常家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常春玉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4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长春市金裕矿业有限公司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4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长春市金裕矿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8日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金裕矿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由长春市金裕矿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提供;
  5.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金裕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长春市金裕矿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提供;
  6.企查查网站企业基本信息截图1份,证明长春市金裕矿业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8日提供;
  7.2025年9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长春市金裕矿业有限公司贮存物料整改情况,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8日提供。
  8.《关于长春市金裕矿业有限公司扬尘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专家意见》复印件1份(9页),证明长春市金裕矿业有限公司已采取补救措施,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19日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6〕SY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6年1月13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大气污染防治中关于“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细化规定: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中(1)物料数量为190立方米,裁量等级为2;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中(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 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4)地区差异长春市为1。最终计算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万×[2/1+2/2-4/4]/10=2万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至支持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