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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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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润邦矿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书
发布时间:2026-01-06 10:49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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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长环责改字〔2025〕SY25号
吉林省润邦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MABPF8L23M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石溪村十四社
  法定代表人:常德辉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4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吉林省润邦矿业有限公司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4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吉林省润邦矿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5日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吉林省润邦矿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由吉林省润邦矿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提供;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吉林省润邦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吉林省润邦矿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提供;
  6.企查查网站企业基本信息截图1份,证明吉林省润邦矿业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5日提供;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2页、《关于吉林省润邦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立方米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3页,证明该企业物料应该采取的贮存方式,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6日提供;
  8.2025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吉林省润邦矿业有限公司贮存物料已整改,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6日提供;
  9.《关于吉林省润邦矿业有限公司扬尘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专家意见》复印件1份(9页),证明吉林省润邦矿业有限公司已采取补救措施,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19日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3日内将物料贮存到封闭料仓内,不得露天堆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
 

 

  

初审:李东柏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