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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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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007号)
发布时间:2025-12-18 15:58  来源:区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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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双)行处罚当决{2025}007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泰富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违法事实:2025年12月3日9时30分当事人***在双阳区欧亚购物中心门前因擅自占用道路摆设摊点(卖鸡柳)。
  以上行为违反了《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佰圆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双阳区工商银行,账号420021101120053001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签名):洪伟 07010699***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签名)::雷云涛 07010699***
  当场交付当事人(签名):***
  备注:
   

 

  

   

 

  

  长春市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机关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初审:姜玥 复审:刘顺 终审:杨洪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