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双)行处罚当决(2025)003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泰富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日14时30分当事人***在双阳区学院大街长春科技学院北门因擅自占用道路摆设摊点(卖糖葫芦)。
以上行为违反了《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佰圆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双阳区工商银行,账号420021101120053001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签名): 洪伟 0701069****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签名): 雷云涛0701069****
当场交付当事人(签名):***
备注:_
长春市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机关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
初审:姜玥 复审:刘顺 终审:杨洪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