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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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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18 16:11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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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农(兽药)罚〔2025〕1号
  当事人:双阳区**兽药饲料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工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4
  住所:双阳区**镇盘**街
  经营者:韩**
  身份证件号码:220***************
  当事人双阳区**兽药饲料店经营高效多能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的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本机关接到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协查函“长(牧)协查〔2025〕1号”,称双阳区**兽药饲料店经营高效多能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的假兽药,附带材料包括:投诉人提供的购买兽药收据1页,涉案兽药照片1页,投诉人购买涉案兽药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截图1页。2025年07月02日上午长春市双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来到双阳区鹿乡镇街道(老电影院对面 )双阳区**兽药饲料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兽药饲料店内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韩**,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该店有兽药许可证,证号:(2022)兽药经营证字07**2031号,企业名称:双阳区**兽药饲料店,发证机关: 长春市双阳区畜牧业管理局,发证日期:2022年01月17日。执法人员未在店内发现高效多能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兽药销售记录一本,兽药处方药销售记录一本,兽用处方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记录一本,处方笺一本,韩家兽药饲料店收款单据一本。销售记录中未发现销售高效多能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的记录。2025年07月03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韩**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执法人员对韩**妻子满雪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7月14日长春市双阳区畜牧业管理局通过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平台对高效多能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进行查询,并进行了截图。经调查,双阳区韩家兽药饲料店经营过“高效多能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该兽药是今年年初从张万义处购进147盒,每盒10元,销售了135盒,每盒18元,退回张万义12盒。长春市双阳区畜牧业管理局通过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平台对高效多能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进行查询证明该兽药为假兽药。并确定该假兽药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为人民币24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协查函“长(牧)协查〔2025〕1号”1份,证明该案件来源;
  证据二、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协查函附件1,投诉人提供的购买兽药收据1页,证明双阳区**兽药饲料店销售兽药的品种、金额;
  证据三、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协查函附件2,涉案兽药照片1页,证明涉案兽药种类;
  证据四、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协查函附件3,投诉人购买涉案兽药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截图1页,证明交易事实存在;
  证据五、双阳区**兽药饲料店牌匾照片1张,双阳区**兽药饲料店营业执照照片1张,双阳区**兽药饲料店兽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张,证明双阳区**兽药饲料店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证据六、韩家兽药饲料店收据照片1张,与证据二共同证明双阳区**兽药饲料店使用韩家兽药饲料店收据事实存在;
  证据七、乡村兽医备案表照片1张,证明韩**为双阳区**兽药饲料店兽医;
  证据八、韩**询问笔录1份,证明双阳区**兽药饲料店经营者为韩**、经营高效多能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事实存在,与证据二共同证明销售高效多能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为人民币2430元;
  证据九、经营者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韩**身份;
  证据十、满雪询问笔录1份,证明双阳区**兽药饲料店销售人员为满雪,与证据二、证据八、证据九共同证明经营高效多能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事实存在,及销售高效多能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的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为人民币2430元;
  证据十一、销售人员满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满雪身份;
  证据十二、满雪微信信息截图与证据四共同证明交易关系存在;
  证据十三、长春市双阳区畜牧业管理局复函证明高效多能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为假兽药;
  证据十四、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音像记录,证明调查取证符合形式要件,当事人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本机关于2025年8月8日对双阳区**兽药饲料店下达双农(兽药)罚告听〔2025〕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双阳区**兽药饲料店为本案的违法主体适格,经营高效多能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假兽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吉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或者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双阳区**兽药饲料店经营高效多能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假兽药的行为扰乱了兽药市场经营秩序。当事人经营高效多能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假兽药数量不构成较大、货值金额未构成较大,且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在本机关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不具有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机关给予当事人双阳区**兽药饲料店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足以起到惩戒作用,体现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和《吉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30元;
  2.罚款人民币729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到相关支持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日
  
初审:赵莉 复审:郑东 终审:杜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