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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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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对双阳区**养殖基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17 13:17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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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农(动监)罚〔2024〕1号
  当事人:双阳区**养殖基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12MA14828X29        
  住所(住址):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村一组     
  经营者:孙*香     
  身份证件号码:220112**********42    
  双阳区**养殖基地跨省运输牛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6月5日,本机关接到双阳区**养殖基地经营者孙*香主动投案,据当事人所述于今年四月至五月期间先后跨省引进牛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到双阳区**养殖基地进行核查后,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双阳区**养殖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符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立案情形,6月1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对运输15次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证据固定,分别于6月18日和8月29日对经营者孙*香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4月17日至5月29日期间先后跨省引进15车326头牛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当事人主动投案,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双阳区**养殖基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属非法人组织,双阳区**养殖基地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证据二、经营者孙*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孙*香为双阳区**养殖基地经营者,与证据一共同证明双阳区**养殖基地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双阳区**养殖基地跨省运输牛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证据四、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7日至5月29日期间先后跨省引进15车326头牛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证据提取单24份。证明当事人跨省运输牛的种类和数量。                        
  证据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带签章)2份。证明当事人有主动及时整改行为。
  证据七、动物隔离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运输的牛经过隔离,畜体全部健康,未造成危害后果。
  证据八、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音像记录。证明调查取证符合形式要件,当事人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农(动监)罚告〔2024〕1号),告知了当事人本机关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及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期限和途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双阳区**养殖基地跨省通过道路运输动物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行为,本机关认为其跨省运输牛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规定。该行为扰乱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妨碍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不利于养殖业发展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改)第十二条第三款“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跨省通过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应当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法定义务。其跨省运输牛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违法行为,扰乱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妨碍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不利于养殖业发展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当事人多次运输大数量动物,属从重情节;但当事人主动投案,动物隔离后畜体全部健康,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对违法行为及时改正,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主动供述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属从轻情节;且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按照《吉林省畜牧兽医领域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 新规定生效同时旧规定失效,且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规定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改)第十二条 第三款“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的规定,经本机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对双阳区**养殖基地处人民币6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足以起到惩戒作用,既体现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遵循包容审慎的原则。具备从轻行政处罚情节,应当给予双阳区**养殖基地从轻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以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双阳区**养殖基地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到相关支持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6日 
  
初审:赵莉;复审:郑东;终审:杜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