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环罚字〔2024〕SY8号
长春市荣盛筑路材料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号码: \ 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12MA14WXYQ6E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管家村后管家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石长荣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有一条沥青砼搅拌站生产线,2023年8月开始擅自开工建设一条新沥青砼搅拌站生产线,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改变,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
2、2024年7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执法视频1条,7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7月16日关于新建设JD4000型沥青砼设备情况说明及技术资料1份,证明长春市荣盛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新建设一条沥青砼搅拌站生产线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长春市荣盛筑路材料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事实;
5、2024年7月10日《关于长春市荣盛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长双环建(表)字[2017]37号)1份,《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1份,证明长春市荣盛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新建设项目符合重大变动条件,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相关页1份,证明长春市荣盛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新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7、资产评估报告书1份,证明长春市荣盛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新建设沥青砼搅拌站生产线总投资额为94.7334万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4〕SY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4年8月7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细化规定: 一、个性裁量基准中环评文件等级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进程属于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为2;二、共性裁量基准中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1;三、修正裁量基准中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为长春市为1;新建设沥青砼搅拌站生产线经吉林省烽远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投资总额为94.7334万元,最终计算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94.7334万×5%×[3/2+2/2-3/4]/10,核算自由裁量处罚金额是0.828917万元。因自由裁量计算罚款金额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额度0.947334万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柒拾叁元叁角肆分(¥9473.34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至支持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初审:李冬梅;复审:刘先伟;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