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环罚字〔2024〕SY2号
长春市双阳区长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二道南山井:
公民身份号码: \ 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12073614353F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二道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管庆军
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
2、1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执法视频1条,证明长春市双阳区长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二道南山井基本情况、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长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二道南山井的基本情况、负责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事实;
5、《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7﹞5号),证明长春市双阳区长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二道南山井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煤为高污染燃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4〕SY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4年3月5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大气污染防治中关于“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细化规定:一、个性裁量基准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1天,裁量等级为1;二、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 1;三、修正裁量基准中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已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长春市为1。最终计算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 20万× [1/1+2/2-3/4]/10,核算自由裁量处罚金额是2.5万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至支持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