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环罚字〔2023〕SY20号
孙春艳:
公民身份号码: 22011219********24 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黑鱼村十二社 负责人: 孙春艳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排入大营子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
2、9月22日现场照片2张,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孙春艳养殖场直接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猪粪污废弃物涉嫌违法事实;
3、9月23日现场照片2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执法视频1条证明孙春艳养殖场的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及入河位置;
4、双阳区水功能区范围及水系分布图1份,证明孙春艳养殖场排放废弃物入大营子河位置及水体类别;
5、9月23日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孙春艳养殖场的负责人的身份和被授权人的身份;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3〕SY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3年11月8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的规定及第二款关于“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及《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三)水污染防治”中关于“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细化标准: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中水体类别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选4、一般废物排放、倾倒量为10余吨,裁量等级选5;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中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1次,裁量等级选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选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选-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选-1、经济承受度为个人,无裁量等级取最低值,裁量等级选-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选1。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20万×[9/2+2/2-4/4]/10,经核算自由裁量处罚金额是9万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人民广场支行 户名: 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 号:4200220311200530001备注: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