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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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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长春市伯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8 09:58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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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环罚字〔2023〕SY18号

长春市伯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12333895818B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樊家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佰春

  我局于2023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向厂区外东侧双阳区山河街道樊家村七社建设用地内倾倒混凝土车辆涮罐废料,该废料属于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

  2.8月13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长春市伯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倾倒涮罐废料违法事实;

  3.8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长春市伯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倾倒涮罐废料违法事实;

  4.8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长春市伯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产生原因;

  5.8月15日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长春市伯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授权人的身份;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事实;

  7. 8月15日混凝土涮罐废料处置费用说明1份、收据1份,证明清理混凝土涮罐废料处置费用情况;

  8.8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视频1条,证明长春市伯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倾倒涮罐废料并清理的事实;

  9. 8月21日倾倒地点地类证明1份,证明长春市伯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倾倒涮罐废料受影响区域为工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一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3〕SY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3年9月12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及《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关于“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细化规定:1、个性裁量基准中排放总量为19吨,裁量等级为3、违法情形属于未采取措施,裁量等级为5、受影响区域为工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一种,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后果为未造成环境污染,裁量等级为3;2、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次数是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1;3、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为1。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你单位处置费用为980元,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经核算自由裁量处罚金额是10.5万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人民广场支行 户名: 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 号:4200220311200530001备注: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