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搜 登录| 注册

行政处罚信息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双公示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05 10:53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打印
 

长环罚字〔2023〕SY17号

王岩:

  公民身份号码: 23020819850528**** 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河镇德政小区**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日在位于双阳区奢岭街道马场村四社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围网内垂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

  2.8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视频1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图1份,证明王岩垂钓事实;

  3. 8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王岩垂钓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

  4. 8月8日现场垂钓渔具照片1张,证明王岩垂钓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王岩的身份和证人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3〕SY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至2023年8月28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法律规定及《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 (三) 水污染防治中关于“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的细化规定:1、个性裁量基准中组织活动人数为1人,裁量等级为1;2、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次数是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

  级为1;3、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个人取最低值-2、地区差异为1。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核算自由裁量处罚金额是50元,因此,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人民广场支行 户名: 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 号:4200220311200530001备注: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