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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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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08 14:03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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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环罚字〔2023〕SY16号

长春市金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号码: / 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12MA17HKQAXF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齐家街道路东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艳彬

  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汇鑫大路与德阳街交汇处擅自开工建设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和水泥稳定拌合站,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执法视频、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3〕SY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3年8月2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关于“未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细化规定:1、个性裁量基准中环评文件等级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进程属于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为2;2、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次数是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1;3、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为1。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你(单位)建设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和水泥稳定拌合站经吉林省烽远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投资总额为391.21万元,核算自由裁量处罚金额是34231元,低于法律规定的罚款下限(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3.9121万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壹佰贰拾壹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人民广场支行 户名: 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 号:4200220311200530001备注: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