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搜 登录| 注册

行政处罚信息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双公示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04 09:19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打印
 

长环罚字〔2023〕SY15号

长春市硕丰墙体材料厂:

  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125711375102

  地址:双阳区平湖街道甩湾村富强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邹军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为增加生产能力擅自更换空心砖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棚,现有生产能力增加30%以上,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改变,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执法视频、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3〕 SY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3年7月17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法律规定及《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1、个性裁量基准中环评文件等级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进程属于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为2;2、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次数是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1;3、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补救措施为,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为1。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你(单位)更换空心砖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棚的投资总额为9.885万元,经计算,裁量后处罚金额是1112元。因此,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人民广场支行 户名: 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 号:4200220311200530001备注: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