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3〕SY12号
都其峰:
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940516**** 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汇鑫大路与德阳街交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堆存的沥青机制砂和沥青碎石未苫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3〕 SY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3年6月7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人民广场支行户名: 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 号:4200220311200530001备注: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6月8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 电话:0431-84229466(仅受理网站维护相关内容)
电子邮箱:ycs4223157@163.com 邮编:130600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599号
网站标识码:2201120010吉ICP备08100606号-1吉公网安备 220112020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