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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12 10:51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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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3〕SY12

都其峰

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940516**** 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汇鑫大路与德阳街交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我局于20235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堆存的沥青机制砂和沥青碎石未苫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5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3 SY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367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人民广场支行户名:   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号:4200220311200530001备注: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