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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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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31 15:28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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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环罚字〔2023〕SY11

 

松原国信装配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号码:              /                 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MA158MYT0E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铂金路金钴广场28913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志国     

我局于 2023 3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向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长春文化印刷产业开发区院内文立路以东、铁路线以西的政府已收储地块内倾倒混凝土固化泥浆废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3 5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3 SY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3 5 23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行人民广场支行         户名:        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号:   4200220311200530001      备注: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