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搜 登录| 注册

行政处罚信息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双公示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7 09:40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打印
 

长环罚字〔2023〕SY10

吉林省富迪木业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号码:              /                 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309944114T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鲁家村十一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洪山     

我局于20234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喷漆过程中废气收集管道破损,未密闭,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3 4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3 SY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3 5 11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行人民广场支行         户名:        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号:   4200220311200530001      备注: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