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环罚字〔2023〕SY10号
吉林省富迪木业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号码: / 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309944114T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鲁家村十一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洪山
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喷漆过程中废气收集管道破损,未密闭,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3年 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3〕 SY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3 年5月 11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行人民广场支行 户名: 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 号: 4200220311200530001 备注: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2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 电话:0431-84229466(仅受理网站维护相关内容)
电子邮箱:ycs4223157@163.com 邮编:130600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599号
网站标识码:2201120010吉ICP备08100606号-1吉公网安备 220112020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