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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农(兽药)罚〔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4-12 14:39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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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双阳区谭*飞兽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12MA142PGN1M

  经营者:谭*飞

  身份证号:22012519********1X

  地址:双阳区鹿乡镇街道程大夫诊所北侧20米处

  经营者住所:鹿乡镇王西村张粉房屯

  双阳区谭*飞兽药店经营假、劣兽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3月14日,本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双阳区鹿乡镇街道程大夫诊所北侧20米处的双阳区谭*飞兽药店涉嫌经营假兽药和过期兽药,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小鸡宝氟苯尼考粉水溶性散等5种兽药,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内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的规定,确定为假兽药,现场检查发现的杨树花口服液等5种过期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认定为劣兽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扣押现场笔录,对涉案兽药采取扣押30日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谭*飞兽药店的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以及涉案兽药进行了拍照的证据材料登记措施。执法人员分别于3月28日、3月31日对双阳区谭*飞兽药店主要负责人谭*飞进行了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复印了谭*飞的身份证、涉案假兽药进货单据。3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和兽药实物检查确定了涉案兽药为假、劣兽药。3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其兽药商品价格表和兽药经营记录台账进行了证据材料登记。通过调查,确定了该店的违法主体,查明了案件事实、涉案物品的数量、货值金额、销售等情况。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20年2月7日起,双阳区谭*飞兽药店经营过期兽药(即劣药),具体是杨树花口服液4支、金荞麦片9瓶、盐酸氯苯胍片22瓶、抗瘟法氏囊3袋、硫酸黏菌素预混剂3袋,其中盐酸氯苯胍片已售出2瓶,硫酸黏菌素预混剂已售出2袋,劣兽药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24.00元。自2022年8月2日起至案发之日止,双阳区谭*飞兽药店经营假兽药具体是小鸡宝氟苯尼考粉水溶性散30袋、冰蟾排毒散20袋、法氏球痘康10袋、抗病毒·免疫干扰素5号(黄芪多糖)1袋、黄芪多糖1袋,其中小鸡宝氟苯尼考粉水溶性散已售出4袋、冰蟾排毒散已售出1袋、法氏球痘康已售出9袋,假兽药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34.00元。同时,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双阳区谭*飞兽药店未按规定落实《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第四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

  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双阳区谭*飞兽药店营业执照照片1张,证明双阳区谭*飞兽药店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二、双阳区谭*飞兽药店兽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张,与证据一共同证明双阳区谭*飞兽药店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

  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过期兽药(即劣药)行为存在以及尚未售出假、劣兽药的种类和数量。

  四、《扣押现场笔录》1份,与证据三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过期兽药(即劣药)行为存在以及尚未售出假、劣兽药的种类和数量。

  五、《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双阳区谭*飞兽药店有兽药销售标价和兽药经营记录台账。

  六、双阳区谭*飞兽药店商品价格表照片1张,与证据五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假、劣兽药的销售标价。

  七、兽药经营记录台账照片8张,与证据五共同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采购、销售记录不全)。

  八、双阳区谭*飞兽药店经营者谭*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与证据一、证据二共同证明双阳区谭*飞兽药店为本案违法主体适格,谭*飞为双阳区谭*飞兽药店主要负责人。

  九、双阳区谭*飞兽药店存放经营涉案兽药现场照片19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假、劣兽药以及假、劣兽药的种类和数量。

  十、涉案假兽药进货单据1张,与证据九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假兽药的种类和数量。

  十一、双阳区谭*飞兽药店经营者谭*飞的《询问笔录》2份,与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八共同证明谭*飞为双阳区谭*飞兽药店的主要负责人,与证据三、证据四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8.00元,与证据五、证据七共同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采购、销售记录不全),与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九、证据十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假、劣兽药的种类、数量,即当事人违法经营假、劣兽药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33.00元。

  十二、小鸡宝氟苯尼考粉水溶性散、冰蟾排毒散、法氏球痘康、抗病毒·免疫干扰素5号(黄芪多糖)、黄芪多糖等5种兽药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截图13张,证明上述5种兽药为非兽药,即假兽药。

  十三、杨树花口服液、金荞麦片、盐酸氯苯胍片、抗瘟法氏囊、硫酸黏菌素预混剂等5种兽药包装上体现有效期照片和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追溯码查询截图共10张,证明上述5中兽药为过期兽药,即劣兽药。

  十四、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音像记录,证明调查取证符合形式要件,当事人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本机关于2023年4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双阳区谭*飞兽药店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第四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的规定,双阳区谭*飞兽药店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对双阳区谭*飞兽药店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足以起到惩戒作用,体现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双阳区谭*飞兽药店于10日内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建立兽药购销记录,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杨树花口服液4支、金荞麦片9瓶、盐酸氯苯胍片20瓶、抗瘟法氏囊3袋、硫酸黏菌素预混剂1袋、小鸡宝氟苯尼考粉水溶性散26袋、冰蟾排毒散19袋、法氏球痘康1袋、抗病毒·免疫干扰素5号(黄芪多糖)1袋、黄芪多糖1袋。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00元。

  4.罚款人民币466.00元。

  5.谭*飞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到相关支持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