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政策解读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同时与近年来相继修订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交通运输领域上位法及地方法规规章保持一致,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合理行政。省交通运输厅修订了《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吉交规[2026]2号),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部署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程序、内容规范、层级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本次修订既是系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升法治交通建设水平的重要实践。二是适应交通运输领域法制体系更新的迫切需要。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法律法规体系迎来密集修订期,原《基准》的法律依据、处罚事项与现行法制体系存在诸多不符,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亟需通过全面修订实现制度与法律法规的同频同步,确保执法工作依法开展、精准落地。
二、主要依据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吉林省地方铁路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三、制定过程
2026年初,制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修订工作方案》,明确了主要任务和工作分工。先后组织开展《规则》《基准》实施情况评估、基层执法骨干专题研讨会,充分吸纳基层执法实践经验。4月初,面向社会公众、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5月中旬组织完成了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工作,于6月9日第十一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了此稿。
四、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规则》。修订后的《规则》共23条,涵盖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情形、程序规定、监督管理等内容。一是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25种量罚情节的具体适用进行重新明确。二是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和执法实践需求,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部门《基准》适用权限与调整程序。
(二)《基准》。修订后的《基准》涵盖违法行为400余项,判断及处罚基准3000余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83部,内容涵盖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地方铁路等8大执法领域。一是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及基层执法实际,调整法律依据60处,删除违法事项9项,新增违法事项19项,调整判断基准148项,处罚基准26项,为提高办案精细化程度提供支撑。二是填补地方铁路管理裁量空白。结合部门职责调整,依据《吉林省地方铁路条例》,将地方铁路运营管理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纳入《基准》,明确裁量标准,实现地方铁路执法有章可循、精准规范。
初审:王国光 复审:高洪伟 终审: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