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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12-25 14:01  来源:双阳区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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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8日,《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闻发布会在长春市人大常委会4楼多媒体会议室召开。该条例是10月27日经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2月1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也是继《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之后,又一部助力长春市高质量发展的法规。

 

 

 

《条例》立足长春市实际,认真总结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共计8章83条。主要包括构建营商环境良好生态、构建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构建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构建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构建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构建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和构建积极有力的监督保障。
构建营商环境良好生态。良好的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条例作出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思想,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管理体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明确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做法,鼓励在创新示范区和开发区等区域内开展先行先试,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优化营商环境做法。强化营商环境的舆论宣传。规定每年春节假期后的第一周为“长春营商环境宣传周”,政府应当通过宣传、对话、招商、服务等活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氛围。
构建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围绕破解市场主体遇到的难点问题,构建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规定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二是规定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实行营业执照申领与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印章制作、发票领用等合并办理,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三是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等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四是对涉企收费和保证金进行规范。规定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费用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五是规定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六是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涉企应急救助机制。
构建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实行权责清单制度。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和相应责任,以权责清单形式公布。二是规定依法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三是规定编制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公开发布并及时更新。四是规定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加强政务服务窗口规范化设置。五是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后补机制。规定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可容缺受理材料欠缺的办理事项申请,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有关部门应当先予收件受理。六是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定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多测合一、市政公用联合报装、联合验收等方式,提高审批效能。七是加强不动产登记便利化。规定推行线上申请,提供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的服务。八是建立政务服务机构、平台、热线的“好差评”制度,确保每个政务服务事项均可评价。九是规定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凡未列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审批的受理条件,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构建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离不开强有力的要素保障,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要求推进土地、人力资源、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二是规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创新使用方式,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管理,有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三是规定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数据采集、应用规范化,引导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四是规定采取多种措施,畅通市场主体融资渠道,优化融资流程,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五是规定完善科技创新资金投入机制,支持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探索科研项目经费制度改革,促进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六是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规定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保障市场主体用工稳定,加强人才服务,支持创新用工模式。
 

 

 

构建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提高文明素养,培育人文精神,打造文化品牌,彰显城市魅力,让四海英才爱上长春、选择长春,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规定树立企业家先进典型,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培养优秀企业家队伍。二是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规定营造鼓励创新和亲商安商的氛围,加强对汽车、电影、冰雪、消夏、森林、雕塑等具有长春特色的文化品牌的保护和宣传。三是完善会展管理机制。规定加大国际会展的引进培育力度,提高举办国际会展的服务承载能力。四是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规定加快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提升经济外向度水平,积极组织投资洽谈会、项目推进会等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交流。
构建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围绕推进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制定涉企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合理采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三是加强司法支持。规定建立健全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企业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四是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定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推动法律服务资源集聚区建设。
构建积极有力的监督保障。以积极有力的监督,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做优做强,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加强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二明确开展营商环境监督的具体工作方式。三是规定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收集、受理、督办制度。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问题,在规定时限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移交。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四是规定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将打造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更好的助力长春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