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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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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发布时间:2018-10-17 13:59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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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健全完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构建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现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我区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行政执法与法治宣传相结合。将法治宣传教育渗透到行政执法全过程,利用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以案学法等方式普及法律常识,通过文明执法促进深度普法,通过广泛普法促进文明执法。

  (二)坚持司法办案与法治教育相结合。司法办案的过程也是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严格依法办案,通过案例说法,让参与的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受到直观的法治教育,以公正司法促进社会法治意识提升,以公民有序参与促进公正司法。

  (三)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各部门在广泛开展法治宣传的同时,根据自身职能,结合特殊时段和节点,开展各类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集中法治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三、实施主体(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二)司法部门;(三)人民团体和部分社会团体。

  四、责任分工

  (一)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宣传本部门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1.重点宣传普及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发改局)2.重点宣传普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教育局)3.重点宣传普及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科协)4.重点宣传普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枪支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禁毒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支队)5.重点宣传普及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监察委)6.重点宣传普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收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民政局)7.重点宣传普及宪法、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监狱法、禁毒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司法局)8.重点宣传普及预算法、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财政局)9.重点宣传普及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重点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局)11.重点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环保局)12.重点宣传普及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规划局)13.重点宣传普及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交通局)14.重点宣传普及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水利局)15.重点宣传普及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畜牧局)16.重点宣传普及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林业局)17.重点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文广新局)18.重点宣传普及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卫计局)19.重点宣传普及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审计局)20.重点宣传普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税务局)21.重点宣传普及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工商局)22.重点宣传普及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质监局)23.重点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24.重点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公安局)25.重点宣传普及统计法、经济普查条例、农业普查条例、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统计局)26.重点宣传普及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旅游局)27.重点宣传普及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信访局)28.重点宣传普及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仲裁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29.重点宣传普及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人防办)30.重点宣传普及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地震局)31.重点宣传气象法、气象减灾防灾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气象局)32.重点宣传银行法,反洗钱、反非法集资、反金融诈骗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金融办)33.其他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重点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

  (二)司法部门重点宣传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34.重点宣传普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和合同、物权、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的司法解释。(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

  (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残联等社会团体重点宣传面向特定社会群体的权益保障和权利促进的法律法规:35.重点宣传普及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总工会)36.重点宣传普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妇联)37.重点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团区委)38.重点宣传普及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残联)39.重点宣传普及科学技术普及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科协)40.重点宣传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老龄办)41.重点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商会司法调解和仲裁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工商联)42.其他企事业单位,重点宣传与履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工作内容

  1.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权力清单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详细制定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清单,按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2.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重点和执法任务,制定操作性较强的部门法法治宣传教育计划方案。3.行政执法部门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活动,编印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广泛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引导和帮助公民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利用新闻媒体等手段扩大法治宣传效果。4.行政执法的过程也是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执法程序和执法流程中要明确设立法治宣传教育的环节。行政执法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执法的过程、执法的依据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执法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定要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普遍知晓。5.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依据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让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学习和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违法行为和应受到的处罚及维权救济机制等。6.法治宣传教育要贯彻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影响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实际权益,或者需要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承担义务的行政事务,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都要进行宣传教育。7.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不仅过程公开,结果也要公开,要将执法全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依据、法律风险整理成为一个个法律案例,通过编印资料发放给当事人,通过媒体公开报道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做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8.司法部门对每一个案件,从立案、起诉到审判、执行等环节中涉及到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要书面告知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要向参与的当事人和群众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每一个案件办理终结,需要向当事人公布的,要解释相关的法律依据。每一个判决文书,要对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和法理进行充分阐述,告知当事人,并通过网上公布等方式公开,做到以法明理,以法服人。9.司法机关要创造条件,通过巡回办案、巡回法庭等形式,在城乡人员较为聚集的场所,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让参与的群众受到更加直观直接的法律宣传教育。10.司法机关对于办理终结的每一个案件,都要释法明理。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例,要进行总结整理,法理剖析,编印成册,发放给广大群众,进行以案释法,引导公民学法用法、依法维权。要通过媒体、网站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扩大法治宣传教育影响。11.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要加强有关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有关的考试考核,切实提高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本领水平,适应“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1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残联等社会团体结合工作职能和工作特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面向工人、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残疾人等特定对象和特殊群体的法律法规宣传。

  六、工作要求

  (一)制定计划,明确任务。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任务、内容和重点时段,结合本部门实际和职责,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集中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情况及时报送备案。

  (二)创新方式,强化措施。一要结合各类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特殊时间节点和不同时期的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集中宣讲宣传、主题活动宣传、专项依法治理活动等方式,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本部门专业法律法规宣传。     二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移动通讯等大众媒体的重要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突出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开展各类“法律六进”活动;要积极在部门门户网站设置普法专栏,用好党政网、局域网、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载体,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三要在医院、公园、车站、集贸市场等人群集中场所播放公益法治宣传片、设置户外法治宣传广告,利用板报、墙报、橱窗、标语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三)完善机制、统筹推进。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统筹协调推进;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普法职责,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发挥好各自的优势,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不断扩大普法的覆盖面和知晓率;对于涉及面宽、横跨部门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要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合力做好普法工作。职能不同的部门之间可以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形成整体联动的合力。

  (四)加强监督,及时通报。区依法治区办公室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考核。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可以对“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向各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提出批评、建议和投诉、举报,受理的部门应接受合理的建议,对有关投诉举报应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本规定自2018年8月15日起生效,由区依法治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