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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馆建设规定(试行)(中指组字﹝2017﹞3号)
发布时间:2019-09-06 13:35  来源: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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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方志馆建设,进一步推进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方志馆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结合全国方志馆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方志馆是收藏研究、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宣传展示国情、地情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方志馆具有收藏保护、展览展示、编纂研究、专业咨询、信息服务、开发利用、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交流等功能。

    

  第四条 方志馆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地情、突出特色、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应建立方志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方志馆。

    

  第六条 方志馆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文化建设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推进与安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方志馆一般应独立建设。确需与其他设施合建的,应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第八条 方志馆选址应符合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应考虑人员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市政配套设施良好等因素,符合安全与环保等要求。

    

  第九条 方志馆建筑规模应与行政区划级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人口数量等相适应,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大型馆为省级馆,建筑面积一般应不少于20000平方米;中型馆为市级馆,建筑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00平方米;小型馆为县级馆,建筑面积一般应不少于50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条 方志馆应设收藏保护区、展览展示区、编纂研究区、学术交流区、信息技术区、公共服务区、行政办公区等主要区域,并建设与之相配套的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 方志馆应按信息化要求,建立门户网站、数据库、电子阅览系统等,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方志馆在建设实体方志馆的同时,应建设数字方志馆。

    

  第十三条 方志馆应设公共停车场地、人员安全集散场地、绿化用地等。

    

  第十四条 方志馆建筑设计应充分体现地域特点、文化特色,注重实用性与时代性,符合方志馆特有功能与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方志馆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抗震、承载、安全、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污染、节能等标准与规定。

    

  第十六条 方志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与其履行职能的要求相适应,一般应按照专业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十七条 国家方志馆的建设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其他部门、行业的方志馆建设,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方志馆建设,在执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