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法规的配套制度体系,加快构建省市县三级地方综合年鉴工作格局,规范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切实保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全面记述本行政区域年度自然与社会各方面情况,并逐年编纂、连续出版的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是记录本行政区域年度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发展变化,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
第五条 编辑出版地方综合年鉴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它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吉林省志书、年鉴编纂审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框架
第六条 地方综合年鉴的框架是指其总体结构设计,是年鉴编纂所依循的设计蓝图。年鉴框架设计应做到覆盖面广、分类科学、层次清晰、结构逻辑严谨、领属关系得当;应体现地域特色,并在保持主体结构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根据年度发展变化做出适当调整,以体现年度特点。
第七条 地方综合年鉴应采用分类编排法,主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结合实际社会分工和本地实际进行分类编排。
第八条 地方综合年鉴框架设计一般分类目(部类)、分目和条目3个层次,或类目(部类)、分目、栏目(子目)和条目4个层次。
第三章 体裁
第九条 地方综合年鉴以条目为主体,除广泛使用图表外,一般还使用彩页、特载(专辑、特辑、专记)、专文、大事记、人物、文献、附录、检索系统等各种体裁。
第十条 彩页。一般分为广告彩页和公益彩页两类。广告彩页在编排上要服从年鉴的整体设计,体现编辑思想和审美功能,表现形式与年鉴主体相统一;公益彩页要反映重大主题,地方特色或年度特点鲜明,充分表现策划意图,表现力、鉴赏性和存史价值有机统一,有效提升年鉴的整体功能,一般置于卷首。
第十一条 特载(专辑、特辑、专记)。是地方综合年鉴展示个性魅力的一种特殊体裁,主题一般为具有重大影响和具有重要存史价值的大事、要事、特事,记载要系统、完整并有深度挖掘,根据每个年度不同情况筛选相应的主题。取材范围广泛,表现形式灵活,可以超出时限,一般置于卷首彩页之后。
第十二条 专文。是指对发生在年度内或是连续几年内具有特别重大意义和存史价值的事件(某项工作),专门进行系统记述和总结,可以专门邀请权威人士撰文。除客观反映事件的真实过程外,可以对事件产生的原因,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经验教训等作适当记述。编排位置可灵活处理。
第十三条 大事记。主要记载本行政区域年度内具有重要意义和史料价值的事件、活动、举措等,撰写原则为常事不书、以时为序、以事系人、详略有别,编排位置可灵活处理。
第十四条 人物。入鉴人物应经过严格筛选,一般收录革命烈士、当年逝世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各界人士;在世的模范人物、新闻人物、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等,一般置于百科之后。
第十五条 文献。主要收录年度内对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或重大标志意义的重要文献,包括重要法规、规章,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文件,有特殊意义的书目、文摘等,一般置于百科之后。
第十六条 附录。是对年鉴正文起补充、拓展、丰富、参考作用的辑录型资料,收录范围包括统计资料类、专题资料类、指南便览类等,篇幅应占全书比例8%左右,置于百科之后。
第十七条 检索系统。包括目录和索引。目录置于正文之前,完整地体现年鉴的框架结构和整体内容;索引,一般为主题词索引,置于卷尾,可按汉语拼音字母顺序编排。
第四章 条目
第十八条 所立条目应为独立主题,记载年度内发生的事件,一事一条,资料完整系统,一般应具备时间、地点、事件、人物、原因、结果六个要素。
第十九条 条目一般由标题、释文、作者署名三个部分组成;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
第二十条 条目标题顶格书写,加方头括号(【 】),后空一格接写正文;综述类、概况类条目可分段书写,其他条目一般不分段;条目作者名署正文下一行,顶后格,加圆括号;每个栏目下条目一般按时间顺序编排,确有需要的可按重要性编排。
第二十一条 条目标题应简洁明确、不加粉饰、见题知义、题文相符,一般不出现人名,中间不使用标点符号,中心词前置,使用简化称谓要避免改变原意或产生歧义。
第二十二条 条目编写使用第三人称,据实而书、直陈其事、方便检索,突出新事、大事、特事、要事;内容记述至多分三层,第一层序码为一、二、三,第二层序码为
第二十三条 综合性条目分为综述类和概况类两种,综述类条目置于分目之下,概况类条目置于栏目之下;综合反映年度内不同分目和栏目所记事物发展变化的全貌和趋势,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及重要数据等几个方面的要素,注意资料信息的连续性和可比性。为便于检索,综合性条目标题应冠以表明所记事物的定语。
第二十四条 单一性条目一般不超过500字,综合性条目一般不超过2000字。
第五章 行文
第二十五条 年鉴使用的文字,以国家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写的《简化字总表》、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汉语拼音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16159—1996)规定。
第二十六条 年鉴的语言,要求准确、规范、简洁、朴实。准确,即用词恰当,逻辑严密,符合一般语法要求;规范,即使用规范的现代汉语,忌用仅在行业内通用的简称;简洁,即开门见山,直陈其事,用简练严谨的语言,向读者提供高浓缩的信息;朴实,即用词把握分寸,如实记事,忌用空话浮词及宣传与广告色彩的语言,对人物、事物的褒贬,应寓于事实的叙述之中。
第二十七条 年鉴的文体,除专文、引文外,均应为记述体或说明体。人物直书其名,必须说明职务、职称、学衔的冠于姓名之前;会议、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文件、专项活动等专有名称,除通用简称外,第一次出现时一律使用全称并括注简称,续文中可使用简称;外国人名、地名、机构名称、学术名词等,均应译成中文,并视需要括注外文,译文一般以新华社和人民出版社的译名为准。
第二十八条 时间表示。当年信息注明月日,不写年份;当年可用“年内”表示,上一年一律用“上年”表示;不使用“今年、目前、现在、最近、明年、去年、本月”等时间代词;不使用时间简称,如2010年不能写成10年;用月和日表示的重大历史事件,应用间隔号“•”将月和日隔开,并加引号,如“一二·九”运动;用月和日表示节日,不用间隔号,并加引号,如“五一”。
第二十九条 年鉴采用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相关数据的,以业务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数字的用法,按照1996年6月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标点符号的使用,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2月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计量单位的使用,按国务院1984年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年鉴编纂应力求图文并茂。随文图片应与条目主题吻合,为当年度场景,以直观形式反映条目记载的内容。所有图片都应有说明并署作者或提供者姓名,统计示意图应有说明并署制作者姓名,图片说明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标明主要人物在图片中所处的位置)、事件等。年鉴应刊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划图,刊载地图、地形图等,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年鉴刊载的表格,应与条目内容有机组合、数据一致,表格内分项之和与合计数完全吻合。表格采用开放式,一般统计局提供的称“统计表”,其他可称“一览表”。表题应要素完整,除专项统计表外,一般应具有时间、地方(单位)、事项三个要素。表格应标明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在2个以内,可标注于表格右上角;3个以上,可以在纵横标目栏内标注。转页续表时,横标目不能省略,续表应注明续表页码,共两页第二页称“续表”,两页以上分别称“续表一”、“续表二”等。
第六章 装帧
第三十四条 地方综合年鉴开本应统一为大16开本(210×297mm),精装。
第三十五条 版面设计可破栏为两栏或三栏,版心规格合理,版面利用充分,留白填充自然。
第三十六条 封面应印有书名、年度卷号、使用全称的编者名和出版者名,出版者名印于封面下方。书脊应有书名、年度卷号和出版者名,出版者名印于书脊下方。主书名页置于书芯或插页前,应有书名、编者名、出版者名、版权说明等。主书名页后应设置有编辑说明、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编辑部(年鉴社)人员名单、撰稿人员名单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吉林省部门年鉴、专业年鉴等的编纂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