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双阳区国用(2010)第011200816号
权利人:冯显魁
权利类型:住宅
土地面积:46㎡
不动产坐落: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小区5号楼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明吉
2025年9月30日
初审:赵飞飞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