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双阳区国用(2013)第011200352号
权利人:康占国
权利类型:住宅
土地面积:33㎡
不动产坐落:双阳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南北疆新玥嘉苑1栋51-207号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湘云
2025年09月22日
初审:武丹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