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双阳区国用(2008)第011201740号
权利人:高春英
权利类型:住宅
土地面积:51㎡
不动产坐落:双阳长春市双阳区甲一路南侧17栋319号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鹏
2025年8月20日
初审:武 丹 复审:张 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