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双阳区国用(2008)第011200402号
权利人:潘金
权利类型:住宅
土地面积:39
不动产坐落: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小区21-511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有才
2025年7月25日
初审:赵飞飞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