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长双国用(2011)第011200033号
权利人:刘洪光
权利类型:住宅
土地面积:47
不动产坐落:双阳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小区26-618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慧
2025年6月30日
初审:武丹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