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长双国用(2009)第011200925号
权利人:张维广
权利类型:住宅
土地面积:66
不动产坐落:双阳长春市双阳区龙华小区教育家属楼2-406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邹涛
2025年6月27日
初审:武 丹 复审:张 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