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双阳区国用(2016)第121000292号
权利人:李俊香
权利类型:住宅
不动产坐落:双阳区通阳路北13-1/403-10栋412号
不动产单元号: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莉
2025年4月28日
初审:赵飞飞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