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长双国用(2010)第011200575号
权利人:张庆海
权利类型:住宅
土地面积:54㎡
不动产坐落: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南晨宇小区3号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栗国贤
2026年10月10日
初审:肖潇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