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长双国用(2007)第010001797号
权利人:费春旭
权利类型:住宅
土地面积:39㎡
不动产坐落:长春市双阳区商贸城北(南栋住宅楼)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建
2026年09月30日
初审:张晶涵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