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长双国用(2010)第011200227号
权利人:邵凤颖
权利类型:住宅
土地面积:29㎡
不动产坐落: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小区2号楼1-502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秋夜
2026年09月21日
初审:张晶涵 复审:张 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