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长双国用(2008)第011200859号
权利人:王德武
权利类型:住宅
土地面积:30㎡
不动产坐落:长春市双阳区弘一小区3-201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孔德军
2026年09月08日
初审:许美婷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