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长双国用(2013)第011200739号
权利人:王淑华
权利类型:住宅
土地面积:33㎡
不动产坐落:长春市双阳区宏城春阳小区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铁军
2026年08月21日
初审:肖潇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