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双阳区国用(2009)第011201305号
权利人:李洁敏
权利类型:住宅
土地面积:42㎡
不动产坐落:长春市双阳区新地税家属楼9-201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索银苹
2026年08月10日
初审:肖潇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