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双阳区国用(2009)第011201365号
权利人:张春华
权利类型:住宅
土地面积:41㎡
不动产坐落:双阳区昕阳家园小区1-519。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 然
2026年07月28日
初审:肖 潇 复审:张 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