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长双国用(2005)第E1-1-2-104号
权利人:付伟
权利类型:住宅
土地面积:76㎡
不动产坐落:双阳区通阳路南(种子公司住宅楼)。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孟庆丰
2026年07月20日
初审:肖潇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